在2018年12月1日,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《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,其中第12条明确规定,利用POS机进行现金套现,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。这一规定出台后,传统的信用卡POS机套现逐渐减少,而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和商户收款码进行套现的现象却日益增多。
在日常的线下扫码支付中,微信、支付宝以及拉卡拉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一般不会向消费者(付款人)收取费用,而是向商户(收款人)收取0.6%左右的手续费。随着移动支付市场竞争的加剧,这些支付平台对部分商户提供了“免手续费”或“零费率”的优惠政策,部分商业银行也对某些收银终端提供类似优惠。这些政策原本是为了帮助商户降低经营成本,但却被一些不法分子钻了空子,伪造商户身份,冒领收款码,并通过虚假交易进行套现。
正如《用花呗这样套现,小心构成非法经营罪》一文所述,利用收款码进行套现的行为,通常会以支付结算型非法经营罪论处。以2018年发生的湘0723刑初309号案件为例,L某等人发现通过支付宝花呗套现能够赚取丰厚的手续费,于是找到G某开发了一个名为“某某米”的套现平台。
平台上线后,L某等人负责运营和推广,N某与W某则提供花呗收款的商户码(即码商),H某负责维护这些商户收款码,而L某则负责发展代理商,将花呗套现客户与平台对接。平台与码商之间约定了具体的手续费比例:平台收取套现总额的2.5%,码商则收取1.3%至2.2%;而代理商与套现客户之间则根据协定比例收取提成。
当套现客户登录平台并扫描代理商二维码后,他们会在自己的花呗额度内完成支付,平台会自动为交易匹配一个商户,花呗垫付的资金进入商户的支付宝账户。平台按比例扣除手续费后,将资金转移到代理商的虚拟账户,代理商再从中扣除提成,并与客户结算套现资金。此外,平台还单独向套现客户收取1元/笔的服务费。
截至案发时,平台共注册了约3万名代理商和10万名码商,累计套现金额达到5亿元,L某等人获利497万元,其中G某获利100万元。案件中的角色分为五类:平台经营者(L某、H某),技术开发者(G某),码商(N某、W某),代理商,以及套现客户。
通常情况下,套现客户是在自己花呗或信用卡额度内套取现金,且资金为自用,不涉及非法经营罪;但若存在逾期还款、恶意透支等行为,则可能涉及信用卡诈骗罪。而涉嫌非法经营的通常是平台经营者、技术开发者、码商和代理商。
根据两高《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、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,如果使用网络支付接口,通过虚构交易、虚开价格等方式非法支付货币资金,属于“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”。如果非法经营数额达到500万元或违法所得达到10万元,可以立案追诉,基本刑期为五年以下;若非法经营数额达到2500万元或违法所得超过50万元,则基准刑期将上调为五年至十五年。
法院认为,L某无视国家法律,未经过相关部门批准,开设平台帮助用户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进行花呗套现,且从中获利,构成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,严重扰乱市场秩序;G某作为技术开发者,不仅开发了该平台,还参与了分润,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及非法经营罪;H某、N某和W某作为码商,积极参与了该非法活动,均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,从犯处理。
最终,法院判决L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并罚款200万元;G某有期徒刑二年,罚款100万元;H某有期徒刑一年,罚款10万元;N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缓刑一年六个月;W某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。
在案件的后续衍生案件中,比如2020年发生的浙0803刑初19号案件,Z某作为代理商,通过平台推广套现业务并获得非法经营收益。法院认为Z某在该案件中属于从犯,因此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,缓刑一年四个月。
值得注意的是,尽管本案的套现金额高达5亿元,部分涉案人的获利也超过了50万元,但最终的判罚却未达到五年。这其中的量刑逻辑值得深思,尤其对辩护方面的启示不容忽视。
敬请关注,后文将继续分析量刑的具体逻辑与辩护策略。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